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宏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宏毓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一紙,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整,借用期限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
二、詎債務人陳宏毓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1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83,330元及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繳均無效果。聲請人乃依借據第七條於111年12月30日將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30元陳宏毓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30元陳宏毓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