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99號附民原告 練維展 附民被告 林峻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林峻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案件,被告林峻弘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林峻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 孫瑋亨許明朝蔡佳宏郭小菘蕭瑞文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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