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宏益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0日止累計194,133元正未給付,其中186,290元為本金;7,103元為利息;7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宏益於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0日止累計298,357元正未給付,其中289,766元為本金;8,29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宏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05日止累計84,124元正未給付,其中80,965元為消費款;2,259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290元劉宏益(原名 劉子逸 )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9766元劉宏益(原名劉子逸)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80965元劉宏益(原名劉子逸)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