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18號抗告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間因97年度訴字第3718號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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