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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