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3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