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97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