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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