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3號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美媛 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抗告人姓名:本件之抗告人如係全部聲請人乙○○○、甲○
○、丙○○,即應由全部聲請人在抗告狀上具名,否則本件將只有聲請人丙○○一人提起抗告,而不及提他聲請人。㈡戶籍謄本:乙○○○、甲○○、丙○○及第一順位繼承人許
意晨、 許齊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記載勿省略)。
二、如抗告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