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乙○○○住
甲○○住庚○○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志明 律師被告己○○住
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