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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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三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含包裝重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含包裝重零點零壹公克),均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連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含包裝重零點零壹公克),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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