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四號
聲請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隆
送達代收人 張元宵 律師相對人嘉悅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HAPPYSHIPPINGLTD.
設香港中環康樂路一三一0號孫(順)德中心二00室131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催告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鈞院八十年度全一字第一二七0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提存案號:八十年度存字第五八五三號),對相對人及另一債務人海星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假扣押,扣押相對人所有之船舶喜悅輪,經其提供擔保後,聲請撤銷假扣押在案,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鈞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為領回擔保物,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定二十一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催告函因相對人遷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提出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民事裁定及提存書各一件、民事裁定及囑託查封登記函各一件、催告函及信封各一件、公司執照一件、民事判決及裁定各一件、辭典二項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時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