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偉 指定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俊偉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本院於105年7月28日宣判,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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