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7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怡婷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43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應更正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第9頁倒數第2行「上揭幫助詐欺犯行」,應更正為「上揭幫助詐欺犯行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