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77號

原告 江金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信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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