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6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俊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