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原告 陳韋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佳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