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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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

原告 陳韋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佳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雅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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