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陳庭雅 訴訟代理人 徐錫言 律師被告 周松潔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代表人 林村田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形式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周松潔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