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蔡谷明 被上訴人 王紫微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