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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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許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双仁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