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
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