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88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錦堂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被告甲○○
三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請求離婚事實部分偕同證人到場。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