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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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字第101號原告即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