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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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甲○○
號上列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