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81號聲明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業將拋棄繼承情事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
二、釋明被繼承人丁○○之父 衛源榮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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