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宜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9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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