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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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據以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