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2日│96年9月25日│96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0484號│20484號│2856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888號│2888號│228號││├──┼──────┼──────┼──────┤││判決│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97年6月30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1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7年1月14日│97年1月14日│97年8月11日│││確定││││││日期││││├───┴──┼──────┼──────┼──────┤││該二有期徒刑經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備註│法院同一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法院檢察署97│││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年度執字第│││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294號│12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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