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
原 告 洪遜廷
被 告 陳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
○里鄉○○村○○路○○○號,票據付款地在南投縣水里鄉(即
台中商業銀行水里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
條及第20條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