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28號
原 告 余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被告人數
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須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訴訟行為,惟原告起訴時所列之 許南雄 並非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