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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