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一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