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四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之上訴理由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