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炳輝
林郁珊 曹顯偉 曹永有 桂國華 廖淑雲 沈崇祥 柳鍾台 林瑾瑜 張懿花 陳麗萍 孫光裕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被告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被告 張仕育
20樓之1 廖瑞文
20樓之1 廖範文 邱佩玲 李榮進 梁鎧翎 楊慧蒂 林姿伶 梁映彤 黃麗華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鄧靜怡
劉仁貴 (原名 劉依騰 ) 莊筑涵 李泓毅 顏月美 黃淑鈴 楊培蒂 蔡志青 楊曉惠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