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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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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