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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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30號
原告 徐信翔
訴訟代理人 徐烽景
被告 劉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建國加盟門市,約定以原告名義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IPHONE14手機供被告使用,每月之電信費則由被告自行繳納,詎被告未按期繳納電信費,至113年2月29日尚積欠電信費42,898元(含小額付費13,000元),其中就小額付費13,000元部分,被告另於112年12月11日與原告約定願自112年12月起每月2次還款6,000元,至還清欠款為止,惟被告亦僅於112年12月11日、112年12月13日各清償原告2,000元、1,000元,共3,000元。爰依兩造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7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書寫之立據、還款明細、律師函、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