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659號

原告 邱聖閔

被告 江顯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被告應於同年8月30日清償5,000元、同年9月27日清償5,000元、同年10月25日清償10,000元、同年11月8日清償10,000元,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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