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唐小菁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盧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