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