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5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
二、釋明他項權利證明書上權利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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