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原審法院依職權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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