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3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拍字第103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