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唐小菁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