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敏澤律師
卓春慧律師 黃麗潔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壹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強盜殺人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八月十二日各、十月十二日、十二月十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