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77號原告甲○○
95巷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到院,以致被告之住居所不明,無法對於被告送達文書,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