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啟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釋明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債權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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