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