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世強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