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告敏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基宗 訴訟代理人 謝旻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桂珠 間因交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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