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原告 江秋庚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慧 律師被告 江林阿菊
江美瑩 即 江美環
江英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L